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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 北京讨债: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一、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关于债务转移的相关

法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进行债务转让行为时必须征得债权人的书面许可,作为前提条件;

其次,所欲被债务转让的标的物必须确系具有可转让性及可行性;

第三个重要因素便是第三方需要与作为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交易方达成一致性协议;

最后一项要求则是所涉及的债务关系本身需具备完整、合法且有效的特征。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务转移的抗辩权包括什么内容

债务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可运用之抗辩权涵盖了诸多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类:

首先,“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行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前,债务人有权通过提出异议来拒绝履行义务;

其次,“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即在合同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后,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的请求予以反驳;

再者,“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即在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全部清偿完毕之后,债务人有权以此为由拒绝债权人的任何请求;

此外,还有“债权无效的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均有权利以行使上述抗辩权的方式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权利发生转移之后,债务人仍有可能因为某些特定事实的出现而产生新的抗辩权,例如,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之后,若合同所设定的解除条件得以实现,那么债务人便有权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转让行为必须取得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并且,转让的债务应当具备可转让性及可行能力。除此之外,新加入的第三方当事人必须与原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达成共识,进一步,保证债务关系的完全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这些完善的规定旨在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和静县位于新疆中部,天山中段南麓,焉耆盆地西北部,地处东经82°28″—87°52″、北纬42°06″—43°33″之间,周边与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等17个县市毗邻。县城北距乌鲁木齐市公路里程456公里,铁路里程512公里。全县辖2区、4镇、8乡、5个国有牧场、1个良种场、1个平原林场。境内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个团场和自治区、自治州驻县工矿企业40余个。全县现有总人口17.75万人(少数民族7.7万人),农业人口11.95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7.96‰。2004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1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357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亿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480元。和静县地形呈东西长,南北宽,西北高,东南低,分为山间盆地、山地峡谷和山前平原三部分,总面积39686平方公里(其中山地36768平方公里,占92.6%;平原2918平方公里,占7.4%)。境内多山、多河,水源丰沛。和静县气候属中温带大陆性气候,年有效积温3908.5℃。全县土地总面积5952.9万亩,可利用草场3077万亩,现有耕地面积23.52万亩,尚有30万亩宜农、宜林荒地有待开发。草场理论载畜量245.8万绵羊单位,实际载畜量229万绵羊单位。境内有驰名全国的巴音布鲁克大草原,草场总面积2872万亩,是仅次于内蒙古额尔多斯的全国第二大草原,也是巴州和新疆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一个主要基地。